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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余杭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3-5-12 8:57: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中心学校,各公办初中、小学: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优质公平教育,特研究制定《2013年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13年4月28日

2013年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优质公平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15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做好2013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暂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二)就近免试入学
  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学校就近入学。同时,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三)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
  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实行“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
  二、招生对象
  (一)年龄对象
  1.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学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1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报名对象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内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房产证为依据),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
  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初中);
  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为6月下旬-7月上旬。各公办初中、小学原则上应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单。
  四、招生办法
  (一)核定班额,按计划招生
  区教育局根据省市规定核定学校(含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班额,根据学校实际核定招生计划。各校以核定招生计划为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的学校需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二)就近入学,按学区招生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学校按划定学区实施“阳光招生”,不得跨学区招生。
  (三)分批报名,按条件招生
  1.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及家庭住宅等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分批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当学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学校以房产证取得时间及实际居住时间长短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学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父(母)工作(以社会保险购买时间为准)时间长的优先录取。
  (四)特殊学生的招生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需经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批准;
  2.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余杭区汀洲学校相关招生办法。
  五、有关报名工作
  (一)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户籍关系挂靠在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社区的),向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二)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已购房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组织审核后,在学校有空额的情况下安排入学。
  (三)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申请报名。由镇、街道中心学校及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组织人员开展报名工作,统一报名时间,统一材料审核。
  当第二、三批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统筹安排至周边有招生空额的学校报名,同时应告知家长尽量安排子女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六、招生要求
  (一)建立招生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招生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
  (二)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各校招生学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加强统筹安排,充分挖掘潜力,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学;
  2.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办法,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公告制度
  1.学校应坚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办初中、小学招生有关政策、办法等在招生前必须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材料等。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2.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学生。各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规范地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下列对象,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镇、街道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1.父(母)为我国驻外机构和因公派往国外并长期在国外工作,需要由亲属照管的适龄儿童、少年;
  2.父母双方均在部队、野外地质勘探部门、远洋航运工作,需要亲属照管的适龄儿童、少年;
  3.父(母)为转业军人、引进人才、台胞、港澳侨胞、外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4.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二)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和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6233265;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62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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